一、研究所一切相關事宜授權「系學術委員會」召集評議之,系主任(所長)為當然委員,學術委員由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
二、指導教授之選定
1.研究生入學時,由導師及所長負責修習科目之選課輔導事宜,並提供相關資訊,以作為選定指導教授之參考。
2.研一下學期加退選結束前,學生應選定指導教授,並將同意指導證明書送至所辦公室彙整建檔。
3.指導教授以選擇本校專任且具有博士學位之助理教授以上為原則,為平均分擔研究生指導責任,每位老師每年每班最多可以招收三名為原則(若共同指導最多可六名為原則)。若有特殊需求,需要增加招收名額,得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招收。
4.研究生一經選定指導教授 ,爾後之選課輔導、畢業論文撰寫,由指導教授負責。
三、畢業論文
1.畢業論文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提出論文計畫書 (proposal) ,並經課程與教學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第二階段提出畢業論文及學位考試,兩階段必須間隔六個月以上。
2.指導教授應協助申請各項口試之辦理,若指導教授非本系(所)專任教師,學位考試
委員其中一名必需為本系(所)之專任教師。
3.其餘相關規定請參考本所修業規章及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四、本規定若有牴觸或未盡事宜,悉遵相關規定辦理。
五、相關表格或說明 (依最新版為主):
相關表格或說明(請至 文件下載 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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