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實習相關文件下載
建國科技大學工程學院電子工程系學生業界實習辦法
民國96年6月28日系務會議制定通過
民國97年6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年7月3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9月10日系務會議第1次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12月19日系務會議第2次修訂通過
第 一 條 為落實本系學生「學以致用」與「理論與實務結合」之目的,特訂定本實習辦法。
第 二 條 本系修習校外實習課程:其課程型態,包括以下任一型態之必修或選修課程。
一、暑期課程:開設二學分之校外實習課程,每學分至多八十小時,且須在同一機構連續實習,始得採認學分。
二、學期課程:學生於某特定學期赴企業實習四個半月(含)以上,可取得九學分之企業實習相關課程。
三、學年課程:學生於某特定學期赴企業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九個月(含)以上,可取得十八學分之企業實習相
關課程。
四、外籍生、身障生或有其他重大原因者,須於課程所在學期開始前,填寫「免修校外實習申請表」並經系課程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免修本課程,空缺學分需以大於或等於所屬入學級別之課程學分數的選修課程進行抵
免,以滿足系訂畢業之總學分數。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實習單位係指經本系審核通過之公民營合法機構,並由學校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合約書,以規範雙方權
利、義務,如附件一。
第 四 條 有關學生分配至實習單位實習事宜,一律由本系依學生情況分配實習單位;如學生自行洽詢實習單位,則該實習
單位之性質須各系審議是否符於各系規定,如不符合則學生至該單位實習之時數,可不予承認。
第 五 條 實習指導老師係由本系專任教師擔任,原則上以專題指導老師為主,必要時由本系其他專任教師代理,其主要工
作項目為實習之監督及執行,細項工作包括:
一、預備課程說明會:參與實習同學「校外實習」說明會。
二、協調同學訓練事宜:於實習期間,得不定期赴同學實習場所給予探訪。
三、實習成績之評分。
四、參加實習單位座談會。
第 六 條 有關學生進行實習之規定如下:
一、參與實習之學生,應取得家長同意書如附件二,並必須全程參與本系舉辦之「實習說明會」,未參與者不得
修習課程。
二、參與實習學生須撰寫實習週誌及實習心得報告,如附件三、附件四。
三、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單位之指導。
四、在實習過程中,學生對實習有任何問題,應立即向實習指導教師報告。
第 七 條 本系與實習單位相互合作之事項:
一、允諾參與實習課程之單位,須安排實習場所之督導人員,其督導事項如下:
1、與本系協調實習課程相關事宜。
2、安排學生實習期間之工作。
3、考核學生之實習成效,學生實習期滿後兩週內,請實習單位填寄實習成績評量表至本系審核,如附件五。
二、在實習過程中,本系與實習單位應共同維護學生之安全,並請實習單位隨時與本系實習指導老師或系辦公室
保持聯絡。
第 八 條 實習成績評量表由本系實習指導教師會同實習單位督導人員共同進行,評鑑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一、學生出勤與實習狀況。
二、實習週誌及實習心得報告。
三、實習授課教師及督導人員之其他規定事項。
第九條 學生於實習期間內,如有違反實習單位規定或中途離職或怠忽職責者,則該次實習時數不予採認。此外如有嚴重影
響校譽,或違法事情發生,則依其情節報請學校依校規予以處分。
第十條 學生填報之實習相關表單文件若有不實或任意更換實習單位,經查證屬實者,則該次實習時數不予採認。此外如有
嚴重影響校譽,或違法事情發生,則依其情節報請學校依校規予以處分。
第十一條 為維護實習學生的福利,應由實習單位為學生加保勞工保險,或由實習單位及本校兩方(或任一方)為學生加保意
外險。意外險之費用分擔支付方式由實習單位與本校合意分擔。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